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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去二三里,烟村四五家”——谈谈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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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亲爱的读者: 在初步谈过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这个问题之后,我们就可以进一步对社会关系的具体形式作些考察了。简单说来,一定的社会关系总是要通过一定的社会团体和组织表现出来的。换句话说,一定的社会团体和组织,必定是某种社会关系的反映。就象我们在上一封信里已经讲到的:家庭这样的团体(如果允许把家庭也叫做团体的话)反映的是一种“初级关系”(或者叫“首属关系”);商店这样的组织反映的是一种“次级关系”(或者叫“次属关系”)。因而,家庭可以叫做“初级团体”,而商店是“次级团体”。我们平时习惯于把青年踏上工作岗位叫做“走上社会”,有时又会把一个青年暂时待业在家叫做“社会青年”。其实,任何人都不可能直接生活在抽象的“社会”之中。
作者 庞树奇
出处 《社会》 1983年第4期46-49,共4页 Chinese Journal of Sociolog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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