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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农村金融管理体制的几点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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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农行机构不应一律都按行政区域设置,地区中心支行仍需保留,但应改变它的职能,变成省分行的派出机构,主要担负监督、检查、协调、稽核和综合反映之责,从而缩小中心支行的管理权力,才能扩大县支行的自主权。第二,区一级的营业所,应改为独立的经济核算单位。既赋予它管理信贷资金和财务收支的权力,又规定它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第三,认真抓好信用社管理体制的改革。
出处 《金融研究》 1983年第9期64-64,共1页 Journal of Financial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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