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在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一些同志中,对供销合作商业的所有制性质,存在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的认为合作商业,是国家与农民之间的合作,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之间的联合;或者既是农民之间的合作,也是国家与集体农民之间的合作,是一种联合所有制经济;还有同志认为,合作是国家保持生产资料所有权,吸收农民入股,其它企业投资,进行资金合作的合作经济。总之,认为供销社经济中,不完全是集体所有制,其中大部分是全民所有制成分,因此,不同意它是集体所有制性质。我们认为,恢复供销社的合作商业性质,就是恢复农民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合作商业,也就是把供销社再交回给农民,变成农民群众自己的商业组织。
出处
《财贸经济》
1983年第9期35-39,共5页
Finance & Trade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