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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户籍制度看中国封建制下的小农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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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经济结构的形态,在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一政体之下,表现为地主制经济,是多数论者所同意的。不过,在阐述中国地主制的特点时,大家论证问题的角度不一,所以对这一命题所作出的概括,往往大相迳庭。有些学者主要从土地可以自由买卖这一前提出发,因而对中国地主制的特点表述为下列各点。第一,战国以后,“谁有钱,谁可以无限制地购买”土地,“土地占有者是地主”。第二,在地主制经济结构中,“租佃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佃农“除了对地主缴纳规定的地租外,不再负有其他义务,法律上他不隶属于地主,在缔结租约时,双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第三,农民没有对地主服劳役的义务,“因而地租只能以劳动生产物或者以货币代表的生产物的价值来支付,不能以劳动的自然形态来支付”。
作者 汤明檖
出处 《学术研究》 1983年第2期95-103,共9页 Academic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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