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经济的国际化,而使国际经济领域中法律冲突和对立的现象日益普遍,其中既有传统的法律冲突,也出现了新的法律对抗。但是至今国内外法学界仍然习惯地将法律上的各种对立形式统称为法律冲突。事实证明,这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现实,也不能从法律上确切地解释客观现象。因为笼统的法律冲突概念,掩盖了一个十分重要的现象,即法律对抗,而在国际经济领域,运用法律对抗的手段已经越来越频繁和多样化,如果继续对法律冲突和法律对抗不加区别,则不但在理论上造成混乱,而且在实践中也是有害的。因为法律冲突和法律对抗是两个不同质的概念,而概念模糊势必影响国家的法律措施。
出处
《法学研究》
1983年第4期53-60,共8页
Chinese Journal of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