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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投机倒把案件不应只看牟利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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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在处理投机倒把案件中,有一种值得注意的情况:就是在定罪量刑时往往只看行为人非法牟利数额,而对其从事投机倒把的物品的数额则很少考虑,甚至不予考虑。这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我认为,在处理投机倒把案件时,必须以不同案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要把非法牟利数额和从事投机倒把的物品的数额这两方面结合起来考虑,而不能只看牟利多少这一方面。
作者 刘鸣
出处 《现代法学》 1983年第1期59-60,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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