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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对经济犯罪知情不举应负刑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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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一些有关条款作了相应的补充和修改。其补充和修改之一,便是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对经济犯罪不依法报案和不如实作证的刑事责任。《决定》第一条(四)规定:“对于本条(一)、
作者 孙飞
出处 《现代法学》 1983年第3期30-33,共4页 Modern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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