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法学季刊》今年第三期中,聂天贶同志提出了“搬迁合同应列入我国民法合同编”的建议。对此,我有一点不同看法,认为因基本建设征用或拨用土地而发生的搬迁经济关系,不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而是一种经济行政关系。这种关系应当由土地法来调整,而不应由民法调整。其主要理由如次: 第一、搬迁经济关系不具备民法合同的法律特征。民法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关于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合同的主要特征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而在他们之间设置一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出处
《现代法学》
1983年第4期27-28,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