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目前,我国已恢复实行合同制,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不少需要研讨的问题,合同的鉴证就是其中的一个。笔者就天津市和其他城市的情况,对如何恢复和健全鉴证制度,谈点粗浅看法。一、为什么要恢复鉴证制度鉴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长期管理经济合同的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方法。早在五十年代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曾对国营企业与私人企业之间签订的加工订货合同实施过鉴证,使签订的合同“既体现政策,又公平合理,切实可行”。后来,由于合同制的取消,鉴证工作也随之不复存在了。在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合同制恢复的今天,要不要恢复鉴证制度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合同,这个作为进行经济交往的当事人之间的契约,不一定都能保证实现当事人的经济利益。订立合同只明确了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处
《现代法学》
1983年第4期50-53,共4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