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冯某,男,现年44岁,一九六四年因犯猥亵罪、杀人灭口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一九七二年起,冯某以判决既“说我杀人灭口,又说赵××畏罪自杀,自相矛盾”为理由,提出申诉。自杀和他杀在逻辑上是矛盾概念,一般来说,二者在同一个案件中是不能并立的。冯某所提出的申诉理由,就是以此为依据的。但在实践中是否存在着既是自杀又是他杀的案件?冯某的申诉理由是否成立?让我们先看一看冯某猥亵、杀人灭口一案的事实: 一九六二年至一九六四年,冯某在某小学任教期间,猥亵幼女多人,后被同校代课教师赵某发觉。赵追问冯,冯承认有此事,并要求赵为他保密。赵满口应允,并找知情学生作了封口工作。从此,冯、赵关系极为密切。在冯的教唆下。
出处
《现代法学》
1983年第4期77-78,共2页
Modern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