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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唐代户税的几点意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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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关于“大税”、“小税”、“别税”的实施 唐代户税之分为“大税”、“小税”和“别税”,见于《唐六典》卷三《户部郎中员外郎》: 凡天下诸州税钱各有准常:三年一大税,其率一百五十万贯,每年一小税,其率四十万贯,以供军国传驿及邮递之用;每年又别税八十万贯,以供外官之月料及公(厂解)之用。因为这一内容仅见于此,所以历来治唐史者对这个制度的存在多不予确认,而对其是否实施则更多怀疑。其实,这一制度确已实行,《通典》卷六《食货典》六赋税下所载的天宝计账说:“钱则二百余万贯(百四十万诸道州官课料及市驿马……)。”这与《唐六典》
作者 王珠文
出处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3年第1期90-93,96,共5页 Journal of Capital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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