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音乐美学中,人们总是喜欢把音乐放在其它艺术之中,用比较的方法,来探求音乐的规律。以往的“摹拟论”者,常常强调音乐与其它艺术的共同性;而“感情论”者,则常常强调音乐本身的特殊性。在这两种观点的影响下,立论于“表现说”的理论家把音乐形象分成“主观性的感情形象力和“客观性的感情形象”;立论于“造型说”的理论家则把音乐形象分为“一个侧重于描绘内心世界,一个侧重于描绘客观世界”。这两种分析,都有其精辟之处,但把音乐的功能以二分之,非此即彼的传统观念,却不足以充分解释音乐领域的一些特殊现象,比如确实存在着一种既不明显地表达某种感情,又不明显地描绘某种事物的音乐作品。如果我们把音乐形象分成三类,则有助于我们的探讨。
出处
《音乐研究》
1983年第4期38-46,54,共10页
Music Resear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