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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与价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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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把商品价值量的确定归结为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马克思以前的古典学派中就已有有识之士提出。然而,由于阶级和历史地位的局限,他们不可能对价值量问题作出真正科学的说明。对这一问题的科学揭示,是马克思的历史功绩。马克思在创立劳动二重性学说的基础上,第一次具体、深刻地阐明了商品价值量要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测定的原因,并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一概念作了明确规定。但由于马克思曾在《资本论》这一巨著中给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以两种意义上的解释,因此从五十年代起,我国经济学界就一直持续着对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和商品价值量的关系问题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第二种含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否成为价值决定的直接因素?笔者在学习《资本论》的过程中,对这个问题偶有所感,也想就此谈谈自己的一孔之见。
作者 杨伟嘉
出处 《广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3年第3期46-50,共5页 Journal of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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