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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革制品厂等企业试行“利改税”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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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务院和北京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革制品厂、北京市电冰箱厂、北京市地毯五厂等三个二轻国营企业,自1980年7月1日起进行以税代利的试点。具体办法是:国家向企业征收“四税两费”,其中:工商税,按现行办法征收;调节税,革制品厂为8.3%,电冰箱厂为6.3%。
出处 《经济管理》 1983年第2期41-44,共4页 Business and Management Journal ( BM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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