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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国家仲裁机关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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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977年苏联宪法第163条规定,“各企业、机关和组织间的经济纠纷由国家仲裁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予以解决。国家仲裁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程序由苏联国家仲裁法规定。”在根本法中写上了仲裁机关的职责,这在苏联历史上还是第一次。这一变化说明,苏联提高了国家仲裁机关的地位,强调了仲裁机关在国民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 王振茹
出处 《俄罗斯东欧中亚研究》 1983年第3期28-32,共5页 Russian,East European & Central Asian Stud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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