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宪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我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的自由。不言而喻,社会科学工作者也理所当然地享有这一自由。如何在科研实践中正确有效地行使这一自由?这个问题涉及到当前社会科学研究中的若干问题。本文仅提出以下几对关系问题加以讨论。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保障科研自由 何谓“科研自由”?显然不能理解为与政治无关的无拘无束的“学术自由”。这里的“自由”就是政治概念。公民的科研自由载入宪法,就因为它是基本的政治权利之一。权利与义务不可分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之所系,因而也是社会科学工作者最基本的义务。我们不能仿效资产阶级在上升时期为了反对封建专制而提出的“学术自由”或“学院自由”,搞那种资产阶级自由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是妨碍而是从根本上保障科研自由。因为历史证明,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当家作主,才能真正享受包括科研自由在内的广泛的民主和自由。在科研实践中,坚持四项原则与保障科研自由也完全能够统一。统一的基础,是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民主集中的组织制度;统一的保证,是国家始终一贯、坚定不移地把双百方针作为指导科学和文化工作的一条基本方针。科研无禁区,党的重大决议也是科学研究的产物和继续研究的对象。
出处
《内蒙古社会科学》
1983年第2期123-126,86,共5页
Inner Mongolia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