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说:“为政之道,首在立法典民。”(《寄簃文存》)这句话应该说是中国两千年封建统治的经验之谈。历代王朝在取得政权之后,立法往往是一项首要任务,因为他们深深懂得,法制同其政权的存亡休戚相关。《明史·刑法志》载:“盖太祖之于律令也,草创于吴元年,更定于洪武六年,整齐于二十二年,至三十年始颁示天下”。这里说的是《大明律》的制定过程,从中窥见,朱元璋不愧为重视立法工作的封建帝王,一部《大明律》,四百六十条,却经过数次修改,不断增损,历时三十余年才颁布施行。但是,立法是为了执法。一部法典制订之后,要发挥它的真正效用。
出处
《法学》
1983年第3期46-47,共2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