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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与未婚婿参与老子杀亲如何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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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第二被告陈男和第三被告庄女是已确定婚姻关系的未婚对象。庄女之兄庄才(即被害人)是云南某农场工人长期闲住在家,由于家庭生活问题,经常与其父庄白(第一被告)争吵、打架,父子关系矛盾越来越激化。一九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其父以要对庄才严加管教为名,叫陈、庄二人请来三个青年,乘被害人熟睡之机,将其捆绑在床上,以便让父“管教”。在实施捆绑中,陈。
作者 李国机
出处 《法学》 1983年第6期49-50,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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