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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份遗产应由谁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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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被继承人范龙一生未婚,无子女,父母双亡,只有一姐范丽,平素姐弟关系甚好,互惠照顾。一九五三年三月范龙病故,留有遗产人民币一千九百元和瓦房五间。范龙死时由范丽料理丧事并继承了一千九百元人民币。五问瓦房原由公社卫生院租借,范龙生前按季收取房租。范龙死后,范丽多次委托其子陈平去卫生院收租,因被范龙的堂侄范小虎阻扰而未收到。一九五八年私房改造中,五间瓦房被公社接管。
作者 曹全南
出处 《法学》 1983年第6期50-50,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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