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九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凌晨,在浙西莫干山麓的一个村子里,爆炸声四起,火光冲天。晚上,大队建在山顶上的房屋又突然起火,由于附近没有水源,眼睁睁地被大火吞噬。这是一起特大刑事案件。作案者是本大队二十五岁的青年人康连土。一九八○年五月十八日,康盗砍集体树木四十八棵被揭发追回,心怀不满,图谋报复。二十三日中午,康在其兄屋里发现有爆炸物,将六十节炸药扎成八包,按上雷管和导火索,晚上把炸药包分别埋在队长等四户社员和生产队仓库的墙脚边。次日凌晨。
出处
《法学》
1983年第7期45-45,共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