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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寄养的人都有权继承遗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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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案情简介案例一:杨珍原名赵云,一九二三年生,一九二四年五月其父病故,家中经济困难随母吕娟投靠三姨妈吕华(吕华的丈夫已病故,吕生一女杨金)生活。同年七月吕娟另婚,赵云改名杨珍继续留在吕家一直生活至一九五○年六月。在此期时,杨珍一面帮助吕华料理家务,一面做些临工以弥补自己生活。她与吕华一直以姨侄相称,吕华家的户口簿报的也是姨母和侄女关系。一九五○年二月杨珍结婚成家,经济独立。一九七五年十二月吕华病故,遗产由杨金继承。杨珍则要求以养女身份分割遗产。
出处 《法学》 1983年第7期49-50,共2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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