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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有权搞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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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们曾去×区房地产管理局私房管理科,查阅有关房屋纠纷的产权资料,并向该单位同志了解有关情况,并作了简要的笔录,但在请该同志签名时,却遭其拒绝,并说:“情况是我反映的,是事实。但我不能在笔录上签字作证。”笔录上没有证人签名,不发生法律证据的效力,为此我们去求见该局办公室主任,并把来意说明,不料这位主任竟说:“你们律师能不能搞调查?我不清楚。”我们当即解释,并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查阅本案材料,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律师进行前款所列活动,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但这位主任又说:“这些法规,我没有看过。可是我也没有接到市局来文说明你们律师有权调查。你们律师代表私人的立场。
出处 《法学》 1983年第8期42-42,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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