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一九八三年第四期发表时霆同志写的《一驾驶员驱车攫取路旁财物应如何处理》(以下简称叶文)以后,接到一些读者来稿,有的同意叶文的观点,认为应定盗窃罪。有的持不同的见解。来稿的同志有: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杨振骅,乌鲁木齐军区军事检察院向东,黑龙江省劳改局李光皓,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检察院姚集,吉林省长春市汽车厂宋立亭,江西省上高县法律顾问处罗振准,陕西省安康县法律顾问处王桂平,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蔡曼青,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检察院朱运钧,新疆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李广平,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王成礼,山西省临汾铁路运输检察院王向东,华东政法学院八0级张少鹏,广东省东方县人民检察院韩精华,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曾芳文,安徽省马鞍山市法律顾问处张淑文。现将其中的商榷意见摘要如下。
出处
《法学》
1983年第8期47-4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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