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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书中不应随便使用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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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法律文书制作中,近来出现了一种滥用简称的现象。有的引用法律条文时,把原文任意删简缩短,或者把一句特定的用语拦腰砍断,使原来很明确的语言,变得含糊不清,不但影响法律文书的质量,也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
作者 曹建厚
出处 《法学》 1983年第9期24-24,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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