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刊一九八三年第五期发表了肖家生等四位同志撰写的案例分析后,接到十五个省(市)读者的来稿,他们是:西北政法学院余向栋,西南政法学院王者香,四川荥经县人民检察院聂宗臣,安徽师范大学刘志正,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郭浩善,河南桐柏县毛集供销社张桐军,河南信阳市服装厂杨利清,青海省高级法院钱应学,江苏省盐城市法律顾问处徐洲,华东政法学院虞平、王爱平、宋振荣,云南晋宁县法律顾问处郭大同,福建省泰宁县司法局王玉虎,山西省介休县人民检察院张雨农,山东省泰安市法律顾问处王更聚,山东省枣庄矿务局机修厂郝浩长,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军事法院黎明,沈阳军区军事检察院曹述平,广东琼山县公安局王友金,广州市司法学校詹小彤。他们对该案定罪问题各抒己见提出了有益的探讨意见。本刊对同志们的热心支持表示感谢l现在,就二十一位同志来稿中对此案提出的三个问题,即罪行阶段的划分,罪过内容的鉴别,一罪两罪的认定,请华东政法学院刑法教研室朱华荣、夏吉先二位教师撰文谈谈他们的看法。下面发表的是这二位老师对本案定性的意见。
出处
《法学》
1983年第9期44-45,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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