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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数罪并罚中的“总和刑期”也要“限制加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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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刑法理论的教科书或专论中,对数罪并罚如何决定执行的刑期,存在着一种普遍相同的观点,即不论数罪的总和刑期多少,均应受“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的限制,即只能在“二十年有期徒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
作者 罗书平
出处 《法学》 1983年第10期31-31,共1页 Law Sc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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