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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法的共同性——与万斌、倪健民同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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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万斌、倪健民同志关于《法的共同性初探》作为一家之言发表在本刊第九期上。作者认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法具有阶级性这一根本属性。当国家不存在、阶级不存在,法的阶级性也就失去了存在依据。法除了阶级性这一根本属性之外,还有共同性和继承性。法的共同性相对于法的阶级性而言,是超阶级的。最近,田培炎同志来稿《也谈法的共同性》,认为法的共同性是指法的阶级性、强制性和客观性。我们也作为一家之言,发表于下,以供讨论。
作者 田培炎
机构地区 湘潭大学法律系
出处 《社会科学》 1983年第12期68-70,56,共4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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