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商学院学报》1982年第三期发表了何焕鸣同志《按劣等地定价不会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一文,结合我国实际,论述了确定和调整农产品价格的依据,读后颇受启发。该文主张按劣等地定价的两个前提条件,即“能够提供一定商品量的劣等地”和“正常经营管理水平的劣等地”是正确的。但是该文认为按劣等地定价不会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价格,笔者不敢苟同,特提出来商榷。
出处
《北京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3年第1期42-46,共5页
JOURNAL OF BEIJING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