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道德是为社会关系的一切领域服务的,但它作为一种特殊的调整力量,其作用在不同的社会水准有不同的表现。列宁称之为“数百年来人们就知道的、数千年来在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列宁选集》第3卷,第247页),就可以被看作是道德起作用的原始的、起码的社会水准。这里的问题在于:什么是起码的公共生活规则?它们只是局限于道德规范呢,还是包括其他社会规范?对于“公共生活”通常应该怎样理解?换句话说,社会存在的哪些方面适用于“公共生活”这个概念?让我们从最后一个问题谈起。
出处
《道德与文明》
1983年第2期29-30,共2页
Morality and Civiliz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