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两种不同性质的律师制度——兼论我国律师制度的优越性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1980年,我国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简称《律师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宣布新律师制度的诞生。建立和健全我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对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试从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上,从两种不同性质的律师制度的比较上,说明我国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优越性。
作者 何恩涛
机构地区 南开大学法学系
出处 《天津社会科学》 1983年第4期41-47,共7页 Tianjin Social Sciences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