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伊朗自1906年,伊拉克自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沙特阿拉伯自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科威特自1961年,阿曼自1967年,巴林和卡塔尔以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自1971年,创建了现代编纂法规形式的国内法体系。它们的司法管辖权各有不同,而且和先前共同的传统伊斯兰教法亦不相同。所有海湾国家的趋势是采用可以和欧美立法相媲美的新法规。特别是巴林,简单地以将英文本原文译成阿拉伯文的方法,采用了若干英国法规作为其国内法。一般说来,除关于结婚、离婚和继承方面的法律完全保留着伊斯兰教法的影响外。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3年第6期1-8,共8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