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英国比较法的著述中,人们主张培根是比较法学的奠基人。在法国著述中,则把比较法的源头追溯到孟德斯鸠。按照德国文献的说法,第一位提出比较法观念的人是来布尼兹。如果各小国亦设法参加这场竞争的话,那么这种探讨将出现滑稽局面,确是显而易见的。通过这个观察,我们想着重说明:在法律比较中清除——即使相对地说——国家民族的偏见是多么困难呵!但是清除这个障碍却是培育比较法的条件之一。我们的另一个论点,一个消极性的论点,就是预告——以后再证明——如果仅仅采用比较的方法,那么对于一般的法律性质问题,或者对于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的性质问题,是不可能在法学上提供完全的答案的。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3年第1期8-21,共14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