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租船契约和海运契约方面有管辖权的法院和适用的法律(一)要解决有关租船契约和海运契约的争议,选择法庭是很重要的,因为可适用的法律和法律的解释往往取决于受理法庭所持的标准。因此,在租船契约和提单中,通常都列入关于可适用的法律和有管辖权的法院的专门条款,大多数情况下都将二者列在一起。(二)在国际海上运输中,通常把班轮运输与租船运输、租船契约与提单加以明确区分;提单可能是在执行租船契约中发出的,或者是用来作为通常所谓的运输契约的证据。在许多国家中,特别在法国和意大利,对两种契约的差别作了许多理论性讨论。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3年第1期55-60,共6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