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在我们试图了解比较法的本质、功能和目的之前,首先让我们说明"比较法"的意义是什么。这个词是指以法律为其对象、以比较为其方法的一种思维活动。比较可以在一个法律体系之内不同的规则之间进行,例如在德国民法典的不同的条款之间进行比较。假如这就是比较法的全部意义,那末就很难认为它同法律家们经常进行的工作有什么不同:法律家们经常要把他们本国的法律制度的规则进行对比和加以协调,这就是说,在法律家能够作出任何实际上的判决或者理论上的结论之前,他们要对这些规则进行比较。因为这是每一个本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所以"比较法"必须超过表面上的含义。比较法的外围是国际的范围。因此,"比较法"是世界上不同法律体系的比较。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3年第3期1-6,57,共7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