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认为,法的继承性是指依次更迭的法的发展的连续性,即新法在否定旧法的阶级本质的前提下,有选择、有批判地吸收旧法中合理的、科学的、积极的因素,使之成为新法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本文着重对资产阶级法中所包含的合理的、科学的、积极的因素进行了比较具体的分析,并以此作为社会主义法具有继承性的证明。本文认为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继承性是辩证的统一,只有坚持用这样的观点去观察法的历史,才能对法的发展变化的复杂过程作出科学解释,从而给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出历史的和理论的依据。
出处
《中国社会科学》
1983年第4期137-161,共25页
Social Sciences in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