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概而言之,因对方违约而受损失的一方,有权就其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损失得到赔偿,但是这种损失不能是过份"间接的",或是一种不十分必然的结果,而且这种损失还必须是他通过采取"减少损失"的合理步骤所不能避免的。通过赔偿,应使受害方"处于如同合同已履行的同样的境况"(见罗宾生诉哈门案)。这里是说要对受害方的全部境况加以考虑。由于他本来应当得到,但实际上却未得到对方的给付,因此损害赔偿金应能使他得到补偿,但是,要扣除他已得到的、或者由于自己不用履行或采取其它行动(如与其它人约成一项替代办法)
出处
《环球法律评论》
1983年第5期37-39,共3页
Global Law Revie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