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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关于处罚暴力行为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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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集团性暴行、胁迫、毁弃)第一条显示团体或者以众多威力;显示团体或者伪装众多威力,并且显示凶器或者数人共同犯刑法第二○八条、第二二二条或第二六一条之罪者,处三年以下惩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加重伤害)第一条之二 (1)使用枪炮或刀剑类伤害他人身体者,处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惩役。
作者 火花
出处 《国外法学》 1983年第6期75-76,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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