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根据新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不能互相代替和独自包办。为什么国家的司法权要由三机关共同行使,而不能由一个机关独自行使呢?因为司法权,即所谓掌握生、杀、予、夺的大权,由谁代表国家来行使,能不能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是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的巩固,社会的安定团结,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的问题。历史经验证明,建立和健全公、检、法机关的体制,正确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出处
《宁夏社会科学》
1983年第2期100-102,共3页
NingXia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