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许多语言学著作在阐述词义的性质时,都谈到了词义的概括性,却不谈或很少谈词义的具体性.其实,词义是概括的,也是具体的.词义的概括性和具体性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它们作为矛盾的双方,是同时统一于词义这一现象当中的.如果我们只看到词义的概括性的一面,无视或忽视其具体性的一面,不但无助于对词义性质的正确理解,而且也会给具体的词的意义的掌握和运用带来弊端. 词义是概括的,也是具体的.这是由词的意义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我们知道,词义就是“语言中所表示的意义,也就是说话的人和听话的人所共同了解的词所反映的事物、现象或关系.词的意义是由客观事物或现象在人们意识中的概括的反映,是由应用这种语言的集体在使用过程中约定俗成的.人们对词义的相互了解是体现语言交际功能的重要条件.”(《辞海》1978年上海辞书出版社出版)因为词义“是由客观事物或现象在人们意识中的反映”,所以词义是概括的.(本文谈词义并不局限于“词”的意义,还包括语素和词语等的意义)所谓“概括”,不外乎是指(1)对客观事物或现象的属性进行分析综合、抽象归纳等加工;(2)在这种“加工”中,保留相同事物或现象共有的一般属性或本质属性。
出处
《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3年第3期92-96,共5页
Journal of Liaoning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