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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会计标准—所得税会计(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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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35.递延税款余额不是股东权益的一部分,一般应作为资产负债表中一个独立项目反映。递延税款的借方和贷方余额可以互相抵销。36.在财务报表中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分别表示的情况下,递延税款余额中流动部分净额和长期部分净额有时也要分别反映,使流动的和长期的项目可保持适当的区别。37.以前支付的,并按第23条规定,应用纳税亏损条款的结果而可以收回的所得税,在资产负债表上应与递延税款余额分开,单独作为应收款表示。38.按第25条规定,应用纳税亏损的条款的结果将亏损结转下期所产生的利益与其他递延税款余额不同。对这种结转下期的利益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上可单独反映。
出处 《会计研究》 1982年第2期59-60,21,共3页 Accounting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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