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流行的几部哲学著作中,当讲完唯物辩证法三大规律之后,都专章讲述“原因与结果”等“唯物辩证法基本范畴”,作为三大规律的展开和补充。十九所高等院校编写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把哲学范畴分为反映“对象或实体”、“属性或形式”、“关系”三大类,其中认为,唯物辩证法的范畴是反映关系的范畴(其特性是具有对偶性)。我认为,这种观点有商榷之必要,因为,其一,这种视唯物辩证法范畴是“关系范畴”的观点,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其二;与之相适应,在传统的教材中对于“原因和结果”等范畴之间的联系在体系安排上也是不适当的。
出处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4期70-71,共2页
Journal of Shanxi Normal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