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胡耀邦同志在党的十二大的报告中指出:“在农村,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的合作经济是主要经济形式”。同时指出:“近几年在农村建立的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进一步解放了生产力,必须长期坚持下去,只能在总结群众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加以完善,决不能违背群众的意愿轻率变动,更不能走回头路”。这是当前党在农村工作中的两条重要原则。这两条原则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农村,不以劳动人民集体所有制经济为主要经济形式,就无所谓生产责任制;不在农村建立多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劳动人民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也就不容易巩固和发展。本文准备就第二点作一些探讨。
出处
《经济研究》
1982年第11期3-9,共7页
Economic Research Journa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