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 在发生债权关系的各种根据中,合同是最普遍而重要的一种。一般讲来,这种根据合同所发生之债,和根据其他原因所发生之债,其主要相异之处,在于根据合同发生之债是当事人双方经过协议而完成的法律行为。合同的签订、变更和撤销,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就经济合同而言,双方当事人不仅要遵守有关法律和计划的规定,还必须受合同协议之约束。经济合同的当事人,是以法人的资格或身份从事这一法律行为的,是根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平等互利和等价有偿原则并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行事的。作为法人。
出处
《商业经济与管理》
1982年第4期42-45,共4页
Journal of Business Economic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