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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不法行为产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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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应把有非法行为的人看成是“异常”的人吗?惹事生非的青少年真的是“异常”的人,或者是“特别”的孩子吗?对“异常”与“正常”区分,有两种看法:一种是以量为标准,另一种是以质为标准来确定。以量为标准的办法,是看和大多数人的所作所为是否一致,一致即视为“正常”,反之则视为“异常”。以质为标准时,设定某个令人向往的理想,而不断努力去实现的,判定为“正常”,相反的情况则视为“异常”。犯有非法行为的青少年,从数量上来看是少数人,但就性质来看,这些行为都是人所厌恶的,所以又不得不说是“特殊”的或“异常”的人。从专门心理研究的立场来看,可以指出。
作者 宓平琪
机构地区 上海师院
出处 《心理科学通讯》 1982年第1期46-4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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