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建国以来,离婚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占有相当的比重。新婚姻法颁行后,某些地区的离婚案件有增多的趋向。因此,法学界和司法界在学习和执行新婚姻法的过程中,比较注意和讨论较多的是其中第二十五条关于处理离婚案件的原则规定。讨论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就应判决离婚,而不应受离婚理由正当与否的约束。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
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1期115-118,共4页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 Bimonthly for Studies in Art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