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重要农产品收购价格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它是计划价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规定农产品收购价格,不单是要考虑该种农产品收购价格本身的合理性问题,而且要安排好该种农产品与其它农产品之间的比价关系;该种农产品与工业品之间的比价关系;以及该种农产品因地区、季节、质量不同而引起的价格差异。即所谓农产品比价、工农产品比价、地区差价、季节差价和质量差价等。
出处
《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4期62-70,共9页
Journal of Xiamen University(A Bimonthly for Studies in Arts & Social Scien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