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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民事权利能力起止的异议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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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民的权利能力起于出生而终于死亡,这从各种民法教科书和有关的文章来看,似已成为一个“定理”。但我以为,这种说法在理论上和民法的一些规定有冲突;在实践上与社会生活的一些情况相矛盾。让我们从三个例外上来说明:一、公民的权利能力并不全是从出生才开始的。一般说来,公民的权利能力是从出生才开始的。但是很多国家的民法对继承发生时尚未出生的胎儿都有保留继承份额的规定(有的国家还规定胎儿有接受遗赠、请求损害赔偿等权利),这如何解释呢?
作者 沈敏锋
出处 《政法论坛》 1982年第2期21-26,共6页 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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