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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工人的劳动力归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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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雇佣工人的劳动力究竟属于谁?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四章分析劳动力的买和卖时,明确地说:"雇佣工人作为劳动力所有者要把劳动力当作商品出卖,他就必须能够支配它,从而必须是自己的劳动力、自己人身自由的所有者."(《资本论》第1卷第190页)同时在论述资本同劳动力交换所具有的特殊性时,马克思又说:"必须始终让买者只是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支配他的劳动力,使用他的劳动力,就是说,他在让渡自己的劳动力时不放弃自己对它的所有权."(同上书,第191页)这里,马克思肯定了两点:第一,雇佣工人是自身劳动力这一商品的所有者;第二,雇佣工人让渡的只是劳动力这一商品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因为任何进行商品交换的当事人必须对该商品拥有所有权,所以第一点反映的是商品交换的一般属性;又因为劳动力是一种特殊商品。
出处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982年第5期36-37,共2页 Fudan Journal(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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