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读《法学》一九八二年第五期刊登的刘涌同志《关于继承应从何开始的探讨》一文,感到有三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一、继承权的取得和继承开始的区别及相互关系.继承权是指对某人遗产享有继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取得,有三种情况:一是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为前提,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二是以姻亲关系并已和被继承人建立了权利、义务关系为前提,如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的继子女、寡媳等.三是被继承人的合法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以遗嘱生效取得继承权.前两种继承权是在继承开始之前就取得的。
出处
《法学》
1982年第10期28-28,共1页
Law Scie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