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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继承立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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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继承,作为一种社会关系是历史的产物。它随着私有财产和阶级的产生而产生,到将来,也必然随着阶级和私有财产的消灭而消灭。 列宁说,遗产制度是以私有制为前提的。后期私人财产出现了财产所有者,便产生了以身份继承为前提的所谓宗祧继承。后来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社会,都有各自的继承制度。 十月革命的成功,工农政府曾于一九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公布:凡是遗嘱及无遗嘱的继承,均予废止。财产(动产及不动产)所有人死亡后,其财产归属于苏维埃国家所有。一九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苏维埃政府公布的“苏俄民法典”中。
作者 吴慧 王贞韶
出处 《社会科学》 1982年第3期27-28,共2页 Journal of Social Sci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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